公司老总行贿财政部处长被诉单位行贿

2013年04月25日03:29  京华时报 微博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等人因涉嫌受贿2400余万于3月21日在法院受审(本报曾报道)。昨天记者获悉,山东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房某,因向陈柱兵等人行贿30万元,而被法院以单位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情

  处长联手专家合伙索贿30万

  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凭借手中掌握的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权,存在多次索贿情节,其受贿行为大部分发生在援藏期间以及在对物联网资金进行管理期间。此案中房某的行贿,就是在陈柱兵管理物联网资金期间。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6月,房某作为山东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为了使该公司获得2011年国家物联网专项资金,房某伙同单位总工程师杨某(另案处理),向时任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处长陈柱兵以及原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卜凡金送上好处费3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房某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

  据陈柱兵交代,2010年9月,财政部联合工信部推出了一个支持物联网发展的专项资金的财政政策,在一次研究支持物联网发展的会议上,他认识了作为专家参加会议的卜凡金。后卜凡金与其商量,可以利用二人作为工信部评审专家和财政部主管这项政策的官员的便利条件,通过帮助企业申请财政部专项资金,向企业要好处费。经过商量,两人决定按照实际给企业拨付资金总额的20%收取好处费。

  陈柱兵说,2011年五六月份,卜凡金对他说,一家山东公司能够申请物联网专项资金并且愿意给好处费。之后某天,卜凡金又说山东那家公司把钱带来了,于是由他和卜凡金一起开车去了一家招待所,卜凡金单独进入,并将一个布袋拿出来给了他,里面装有现金30万。收钱后,陈柱兵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山东公司申报的资金额度提高到了300万元。

  >>内幕

  总工牵线搭桥董事长批现金

  卜凡金的说法与陈柱兵类似,但他表示,向企业索要好处费的事情,是陈柱兵提出来的。卜凡金说,当时是陈柱兵让他找几家企业申请上述物联网专项资金,申请资金成功后,向企业索要好处费,由其二人平分。

  于是,卜凡金就找到了山东一公司的总工程师杨某,对他说自己认识财政部的领导,可以帮助杨某的公司申请财政部物联网专项资金,但是需要将他们公司收到的项目资金的20%给自己,这些钱有一部分用来打点财政部和工信部领导。杨某同意了,并组织他们公司人员制作并上报了相关申报材料。2011年5月,山东公司的材料上报到财政部后,陈柱兵让卜凡金向山东公司要钱,于是卜凡金便给杨某打电话,让他带30万元到北京,两人最终在一家招待所完成交易。

  据杨某称,在卜凡金找到他后,他将事情向公司总经理房某进行了汇报,并将情况提交公司办公会讨论。经公司办公会讨论决定,由杨某负责申请财政部物联网专项资金的工作。同时,据房某称,2011年6月中旬,他让财务给了杨某35万,其中30万用于行贿领导,5万用于请客吃饭。而最终批下来的300万专项资金,公司也全部用于物联网项目的研发。

  >>判决

  构成单位行贿罪认罪悔罪获轻判

  据了解,反贪局在侦办财政部官员陈柱兵涉嫌受贿一案中,发现了山东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房某有涉嫌单位行贿的嫌疑。于是,反贪局工作人员于2012年12月12日电话通知房某到院接受审查。房某于13日到达后,拒不供认其通过卜凡金向财政部官员行贿30万的行为,反贪局于当日以房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对其立案侦查。

  此案开庭时,房某表示认罪。他的辩护人希望法庭能从轻判处房某并对他适用缓刑,同时还提交了房某的病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房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其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根据房某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及当庭认罪悔罪的态度,法院认为可以对他从轻判决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房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据记者了解,在管理物联网专项资金期间,陈柱兵和卜凡金,共向包括房某所在的四家公司索要好处费,总计310万元。另外陈柱兵还利用管理物联网资金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获得了55万元。

(原标题:公司老总行贿财政部处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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